【創新創業與產經政策】歐盟提出新版《公共採購法》導入「歐洲優先」機制
歐盟執委會於2026年9月9日提出新版《公共採購法》(Public Procurement Act)草案,準備重新調整歐盟龐大的政府採購市場。歐盟公共採購每年規模約2.5兆至2.6兆歐元,相當於歐盟GDP約15%,涵蓋交通、能源、基礎建設、學校、醫療與數位服務。此次改革不再只以最低價格作為採購重點,而是希望透過品質、供應鏈韌性與「歐洲優先」機制,使公共支出同時成為產業與經濟安全政策工具。
新制度的重要改變,是將「最佳價格品質比」(Best Price-Quality Ratio,BPQR)設定為標準評選方式。一般公共採購案的品質項目原則上至少須占總評分30%,勞力密集型契約則提高至至少50%。品質評估可涵蓋環境、社會條件、創新、安全及供應鏈韌性等因素,使政府機關在評選時,不必因擔心法律爭議而單純選擇價格最低的投標者。歐盟執委會也保留例外機制,但採購單位必須說明理由。
更具產業政策意義的是草案建立橫向的「歐洲優先」框架。公共採購機關可依供應商及產品來源、歐盟國際採購承諾與市場互惠情況設定參與條件。若第三國未依國際協議給予歐盟企業公平採購市場准入,或相關依賴可能威脅供應安全及經濟安全,歐盟執委會可進一步限制相關業者、產品或服務參與公共採購。不過,這並不等於所有公共採購都必須使用歐洲製產品,也未設定全面性的「歐洲製造」固定配額。
中國因此成為此次改革最受關注的對象之一。中國目前並非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方,而歐盟近年持續關切中國企業在交通、基礎建設與其他戰略產業取得歐洲公共採購案的情況。歐盟執委會認為,部分外國企業受政府補貼支持,使歐洲企業面臨不對等競爭。新版規則因此試圖讓公共採購單位更清楚知道,在符合歐盟國際義務的情況下,何時可以限制或拒絕未獲市場准入保障的第三國投標者。
除了產業保護考量,改革也試圖處理歐盟公共採購制度過度複雜的問題。草案將2014年制定的三項主要公共採購指令整併為一項可直接適用於會員國的規則,並透過整合各國電子採購平台,建立歐盟數位公共採購市場。歐盟執委會估計,新制度每年可減少約6.5億歐元行政成本,其中企業端約可節省5.7億歐元,公共採購機關約節省8,000萬歐元,同時降低企業跨境投標時重複提交文件的負擔。
中小企業也是此次改革的另一重點。目前大型合併式標案與價格導向評選,使部分歐洲中小企業即使具備技術能力,也難以進入公共採購市場。新提案鼓勵採購單位將大型契約拆分為較小標案,並透過品質評分、付款及資格程序改革降低參與門檻。歐盟也希望結合創新採購制度,使政府成為新技術與尚未大規模商業化解決方案的早期買方,進一步改善歐洲新創技術從研發走向市場時面臨的資金與需求落差。
這項改革顯示,歐盟正重新定義公共採購在產業政策中的功能,從行政採購程序進一步延伸至競爭力、供應鏈安全、創新及戰略自主。由於草案仍須經歐洲議會與歐盟理事會協商,歐洲優先的適用範圍、第三國市場准入限制及各項品質標準仍可能調整。最終版本若通過,影響的不只是歐洲企業,也將直接牽動中國及其他第三國供應商進入歐盟公共市場的條件,成為觀察歐盟產業與貿易政策轉向的重要指標。
參考來源:科技產業資訊室新聞稿 (https://pse.is/9mkwnn)